(2016)浙03民终5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翁光贤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光贤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51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翁光贤户,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翁光贤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9910号(受)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翁光贤户上诉称,本案属于《农村土地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纠纷范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翁光贤户属于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爱玲审 判 员 杨 霞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