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民终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孔玉梅与安徽亿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玉梅,安徽亿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2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玉梅,女,1973年6月1日生,务农,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娟,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商2-104-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5GG4G(1-1)。法定代表人:叶笃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孔玉梅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亿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审理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玉梅于2016年10月25日以与安徽亿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孔玉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付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