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石光凯与刘孟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凯,刘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石光凯委托代理人:张悦。被执行人:刘孟良。石光凯与刘孟良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2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孟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光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孟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孟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光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孟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光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