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卫平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平,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281号原告:任卫平,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系任卫平儿子。被告:王伟,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任卫平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任卫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卫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任卫平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