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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卫平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平,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281号原告:任卫平,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系任卫平儿子。被告:王伟,男,1989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任卫平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任卫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卫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任卫平负担。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