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启能与被执行人谭选松、宁广慧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能,宁广慧,谭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周启能,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宁广慧,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谭选松,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启能与被执行人谭选松、宁广慧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谭选松、宁广慧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5000元,交纳诉讼费587.5元,申请费7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宁广慧已交纳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陕0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725元,由被执行人宁广慧、谭选松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