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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146号原告:张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文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张文斌与被告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文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