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146号原告:张文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张文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张文斌与被告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文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