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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96号原告娄某某,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高某某,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某某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