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396号原告娄某某,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高某某,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高某某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