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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焕菊、陈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菊,陈春来,赵桂花,王焕菊,陈春来,赵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王焕菊,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春来,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赵桂花,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焕菊与被执行人陈春来、赵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焕菊撤销对此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