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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与王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王志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0民初664号原告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地址正蓝旗。经营者贾金铃,女,汉族,现住正蓝旗。被告王志燕,女,汉族,现住正蓝旗。我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诉被告王志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正蓝旗上都镇富鑫钢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崔 海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乌兰哈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