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4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陈迎军与杨松英、朱武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迎军,杨松英,朱武海,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680-1号原告陈迎军,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杨松英,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朱武海,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和平村龙家坪组。法定代表人杨松英。原告陈迎军与被告杨松英、朱武海、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迎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松英、朱武海、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陈迎军以其名下湘A×××××号轿车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迎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松英、朱武海、长沙县堂坡良种杨梅开发有限公司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原告陈迎军名下湘A×××××号轿车的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