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李文先、张桂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李文先,张桂萍,鹿超,马朝金,马朝刚,刘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974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员,该支行职工宿舍。被告:李文先。被告:张桂萍。被告:鹿超。被告:马朝金。被告:马朝刚。被告:刘玉玲。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司紫庄支行诉被告李文先、张桂萍、鹿超、马朝金、马朝刚、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