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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钟小勇、钟小秋等与林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勇,钟小秋,林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勇,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申请执行人钟小秋,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林安生,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钟小勇、钟小秋与林安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安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