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万玲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玲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088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写字楼411室。法定代表人侯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服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万玲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玲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