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恢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坤元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