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绿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火龙鸟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绿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火龙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绿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介休市。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火龙鸟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法定代表人郭锦,职务总经理山西绿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火龙鸟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晋07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扶持基金属于财政局对公账户,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