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马运华与霍明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运华,霍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运华,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霍明德,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阿图什市通程建筑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阿图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霍明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明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明德在中国银行000001070184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98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