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堪付余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堪付余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10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提审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3月4日3时许,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在一名叫做“小强”的男子(另案处理)安排下,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1520酒吧对面海边驾驶一艘“三无”橡皮艇运送偷渡人员矫政国矫某偷渡前往澳门。2016年3月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运送偷渡人员矫政国矫某途径途经澳门国际机场以北对开海域时,被珠海市公安边防海上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2016年3月3日15时左右,我从珠海去广州拿东西。19时许,我老乡小强打电话给我,让我回珠海一起去1520酒吧玩,我就坐车从广州回珠海。22时许,我回到酒吧街跟小强在1520酒吧喝了几杯酒后,小强就带我和海南仔到1520酒吧对面的海边。当时海边有一艘橡皮艇,小强就让我们在那里等,然后就自行离开,过了约20分钟后,小强带了一个身材高大的陌生男子过来,让海南仔开船送人过去海对岸亮灯的地方(澳门友谊大桥)。海南仔就说肚子痛,小强就让我帮忙送人过去,送过去后就不用管,有人会来接那名陌生男子,还说等送过去后,我之前欠小强的300元钱就不用还了。我就和那名男子一起上船,之后我启动船往对岸亮灯的地方开(澳门友谊大桥)。开了约40分钟后,就被巡逻民警查获。小强是帮老板开船送人去澳门的。我知道澳门在珠海旁边,但我没有去过澳门。我在珠海生活了八年,但我不知道我开船的方向是澳门方向。我手机中登录的抹平伤痕(17992244803)的QQ号码是我在使用,一生一世去爱你(1792774744)是小强使用。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辨认出证人矫政国矫某就是其开船运送的男子,并对驾驶船只及被抓获地点进行了指认。2.证人矫政国矫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2日19时许,我和未婚妻从北京到珠海玩。3月3日下午,有一个朋友打电话叫我去澳门赌博,因为证件没有带身上,也没有签证,然后我就去拱北口岸找可以介绍我偷渡去澳门的拉客仔。找到一个拉客仔后,对方就留了我的联系电话,并且谈妥了偷渡费用,这名拉客仔就让我等电话。2016年3月4日1时左右,有一个陌生电话打进来,说要送我去澳门,让我现在到金悦轩酒店门口等,我到了后有一名陌生男子走过来和我交谈了一会,就带我走路去一处海边,我我看到有一艘橡皮艇在岸边等着,这名带我去坐船的陌生男子收了我去道门的偷渡费用后,我就上船了,之后那名男子就启动橡皮艇往澳门方向驶去,开了大约20分钟左右,在一处不知名的桥底下停了大约40分钟,于3时左右,在澳门机场附近海域被执勤干警抓获。证人矫政国矫某辨认出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就是驾船运送其偷渡前往澳门的男子。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于2016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处扣押三无橡皮艇1艘及小米手机1部(138××××7947)。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的身份情况。6.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的前科情况。7.手机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与小强QQ聊天的情况,主要内容为商谈帮助开船、跟船带客人。8.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出具的经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签名确认的被抓获地点为E113°23′41″,N22°22′55″。9.现场物证照片附卷佐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余堪付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只是受“小强”的委托将人送至澳门友谊大桥附近,并不知道是要偷渡去澳门,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二审所提上诉理由与一审庭审时所提辩解意见一致,一审判决对该理由已予以回应,如一审判决所述,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在珠海已经生活八年,且开船出发的地点毗邻澳门,故其辩称不知道澳门所处方向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另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明知“小强”是帮老板开船送人去澳门的,仍然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凌晨时分从拱北口岸附近帮助小强驾船运送客人向澳门友谊大桥出发,并最终在澳门机场对开海域被查获,故一审认定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此外,一审根据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的犯罪事实,并结合其累犯情节,对其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余堪付余某甲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贺 心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