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萍与李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李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李忠山,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磴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李忠山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李忠山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李忠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忠山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