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认港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乃灵、梁绮华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乃灵,梁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认港1号申请人:林乃灵,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香港公民,暂住地:上海市金山石化龙胜东路789号金海岸35号602室。港澳证件号码:D418853(6)。被申请人:梁绮华,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坪洲大窝6A安乐新村C座地下前座。申请人林乃灵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林乃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乃灵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乃灵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林乃灵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富祥审 判 员 陈 远代理审判员 章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婉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