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313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教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栗连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9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秋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