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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东顶与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顶,赵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顶,男,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东顶与赵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树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