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执异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林枫与被执行人马荣利、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枫,马荣利,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91执异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枫,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孔伶荣,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荣利,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斌。第三人于颖,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019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枫与被执行人马荣利、辽宁天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林枫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林枫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