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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殷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殷某,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898号原告曾某,男,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殷某,男,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阳某,女,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