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殷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殷某,阳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898号原告曾某,男,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殷某,男,住址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阳某,女,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某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阳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人民陪审员 张 青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