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古俊杰与曾转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转花,古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转花,女,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俊杰,男,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曾转花因与被上诉人古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明,上诉人曾转花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曾转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转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