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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崇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田庆,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用其持有的青岛普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折价4489120元后一并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折抵被执行人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489120元的债务,执行费4654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昌隆达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承担。至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