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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秀琴与陈德生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琴,陈生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琴,女,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德,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厦门市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秀琴因与被上诉人陈德生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秀琴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湖里区,但长期居住在厦门市思明区,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讼争的房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该不动产在厦门市湖里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陈秀琴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黄伟民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