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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熊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656号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婕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熊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凯,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熊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8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熊凯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0.175‰向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3、承担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截至2015年9月16日,调解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金额为391,466.66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钢实金晟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熊凯银行存款人民币3,423,866.6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审判员  任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