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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姚桂良、秦香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姚桂良,秦香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91民初208号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郁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涛,男,1985年8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徐州市云龙区铜山南街。被告:姚桂良,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吴庄村。被告:秦香玉,女,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街。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桂良、秦香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秦香玉的地址并非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表示不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秦香玉的详细地址,也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龙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