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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君柱、朱其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君柱,朱其文,金玉琴,蔡君柱,朱其文,金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684号申请执行人蔡君柱,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其文,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金玉琴,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蔡君柱与被执行人朱其文、金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君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其文、金玉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各大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其文、金玉琴在银行有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车管所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金玉琴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同日,本院将朱其文、金玉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民事判决书、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6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