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象州永凯浆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15层08号房。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农场第27栋。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靑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3楼2318房。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太路。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红桥路段。被执行人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龙岩路62号。被执行人象州永凯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民委称砣湾村。广西巨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大桥分公司、广西永凯糖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宾阳黎塘分公司、象州永凯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南仲调字(2016)第04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崇左市永凯左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财产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并且被该院他案进行查封、评估、拍卖执行处置中,为了案件统一顺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南宁仲裁委员南仲调字(2016)第040号调解书指定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飞审判员 林伟海审判员 罗延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发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