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30执358号彭吉军、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吉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彭吉军自动履行,执行金额50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