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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943号

吕文学与王凤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文学,王凤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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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吕文学,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凤泽,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吕文学与王凤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阿鲁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凤泽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日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兴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