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阳丽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阳丽,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龙飞,柳州市柳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韦高站,男,1984年5月8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黎阳丽与韦高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高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审 判 员 严敬军助理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元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