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忠国,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树玉,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玉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赐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被执行人: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北华大学。法定代表人:王赐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要求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