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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忠国,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树玉,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丽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玉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赐华,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4。被执行人: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北华大学。法定代表人:王赐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杨忠国、李树玉、杨丽华、王玉华、王赐华、吉林市港润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进行案外和解为由,要求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