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473号申请执行人颜xx。被执行人宋xx。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峥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