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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19陈革新与沈荣祥、陈建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革新,沈荣祥,陈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陈革新,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沈荣祥,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陈建琴,女,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革新与被执行人沈荣祥、陈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另案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建琴名下房屋,并经二次拍卖于2016年3月2日以1103029元成交。因所拍房屋属陈建琴唯一住房,经实地调查后,本院决定支付被执行人陈建琴80000元安置费。另经查,涉及沈荣祥、陈建琴案件共5件,涉案标的共计3973984.93元。在退付所拍房屋上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优先受偿金额500000元、案件诉讼费及申请人垫付评估费16664元并扣除执行费后,可供分配的执行款金额为361449.5元,分配比例约9.1%。本案申请人可分得34051元,此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赴苏州范围内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被本院处置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