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孔玉与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孔玉,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8民初782号原告:黎孔玉,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进一,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6767242XD。法定代表人肖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正文,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黎孔玉与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地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孔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金律师,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孔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更换原告房屋门窗为金属保温窗;2、请求判令被告对房屋墙面裂缝及漏水问题、对卫生间和厨房下水道进行修复处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原告黎孔玉购买了位于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雅斯都市经典)的商品房,与被告湖北大地基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入住后,所交付的房屋门窗材质与合同不符,约定房屋窗户材质为金属保温窗,但实际交付房屋的门窗均为塑钢材质。房屋漏水严重,出现大面积的漏水及墙面裂缝现象,多次找到物业及被告进行维修处理,至今未得到满意答复。被告擅自将合同约定的金属门窗更换为塑钢材质,属于违法行为,且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原告黎孔玉诉至法院。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认可原告黎孔玉在本案中诉称的事实,但其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房屋门窗为塑钢窗,原告黎孔玉诉求进行更换与合同约定不符;对原告黎孔玉诉请要求对房屋墙面、卫生间下水道进行修复处理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认可原告黎孔玉所购雅斯.都市经典1-3-101室需修复内容为:1、客厅外墙漏水、室内装饰墙面有裂缝;2、次卧外墙漏水、墙面有裂缝,内墙有裂缝、飘窗漏水;3、主卧外墙漏水、墙面有裂缝;4、厨房排水管不畅;5、卫生间地面下沉、无法排水。本院认为,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认可原告黎孔玉在本案中诉称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黎孔玉诉称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当庭陈述其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对购房者描述门窗的材料为“保温金属窗”,且对其他要求更换门窗的住户均已更换为金属保温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对原告黎孔玉要求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更换原告黎孔玉所购房屋门窗为金属保温窗的诉请予以支持;另据双方签字认可后予以提交的房屋需修复内容表,被告湖北大地基公司对原告黎孔玉的修复处理诉请无异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为原告黎孔玉更换都市经典1-3-101室门窗为金属保温窗,并对该房墙面开裂、漏水及卫生间、厨房下水道进行修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大地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舒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