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峰洁硅藻土有限公司因与卢鹏、刘军、临江市开发区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溢彩供热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峰洁硅藻土有限公司,卢鹏,刘军,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临江市开发区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溢彩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峰洁硅藻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杨树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卢鹏,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锁林(系卢鹏父亲),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军,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临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江市开发区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大湖街。法定代表人:蔡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海,该公司实际出资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临江市溢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台兴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房子镇水库村。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峰洁硅藻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卢鹏、刘军、临江市开发区三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溢彩供热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广森元硅藻土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峰洁硅藻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