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6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宗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宗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宗强在高唐县聚星广场小区4号楼东,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鲁P×××DP号轿车后备箱内的现金人民币(下同)30000元。案发前,被盗现金11000元被追回。案发后,将存有赃款13918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271321253××××××)依法扣押。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宗强的近亲属主动退交51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鲁P×××DP号轿车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说明、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李宗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及收据和谅解书、本院(1997)高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金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宗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71321253××××××)内的赃款139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占左人民陪审员 郭延平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凯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