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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乐忠与易加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忠,易加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乐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易加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乐忠与被执行人易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易加望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郭成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