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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永胜信用互助协会与徐云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永胜信用互助协会,徐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永胜信用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曹国利。被执行人徐云东。克什克腾旗永胜信用互助协会与徐云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徐云东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存款扣划至克旗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