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利与被告耿振尧、郎明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耿振尧,郎明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30号申请人:韩明利被申请人:耿振尧被申请人:郎明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利与被告耿振尧、郎明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振尧、郎明举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韩明利以蒙房权证伊金霍洛旗字第131021200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振尧、郎明举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