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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明利与被告耿振尧、郎明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耿振尧,郎明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30号申请人:韩明利被申请人:耿振尧被申请人:郎明举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利与被告耿振尧、郎明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振尧、郎明举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韩明利以蒙房权证伊金霍洛旗字第131021200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振尧、郎明举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