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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吴彬、王东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良,吴彬,王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良。被执行人:吴彬。被执行人:王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良与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吴彬因对外结欠巨额债务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名下的座落于本市杨舍镇汇景豪苑14幢703室、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B1009室房屋两套已由本院另案处分完毕,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于抵偿抵押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454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建良,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良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建良发现被执行人吴彬、王东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凯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