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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书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598号移送执行人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邹书祥,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光泽县。本院在执行邹书祥罚金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上午9:30至10:00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何坚,审判员杨小琴、邱卫平承办人:何坚书记员:陈哲合议邹书祥罚金一案。承办人何:邹书祥被判处罚金(2015)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大家发表合议意见。杨:同意承办人意见。邱: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