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8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梅,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568号原告熊梅,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邱云,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被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石,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梅与被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熊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