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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7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建堂与赵留房、王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堂,赵留房,王锦,苏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59号之四原告:王建堂,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留房,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锦,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苏学义,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堂与被告赵留房、赵淑梅、王锦、苏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堂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赵留房(2009年2月27日以后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名下的房屋(砀城北关金利大道西侧芳草新村房产证号03××88〈1-3层〉,面积113.33㎡、115.20㎡、115.19㎡;房产证号03××89〈1-3层〉,面积103.23㎡、105.53㎡、106.52㎡;砀城芒砀北路101室,房产证号03××30〈1-3层〉,面积93.27㎡、29.445㎡、72.325㎡)因拆迁获得的置换房屋和补偿金以及赵留房王锦名下的其他拆迁补偿金和置换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建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赵留房、王锦名下的(赵留房于2009年2月27日以后取得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名下的房屋(砀城北关金利大道西侧芳草新村房产证号03××88〈1-3层〉,面积113.33㎡、115.20㎡、115.19㎡;房产证号03××89〈1-3层〉,面积103.23㎡、105.53㎡、106.52㎡;砀城芒砀北路101室,房产证号03××30〈1-3层〉,面积93.27㎡、29.445㎡、72.325㎡)因拆迁获得的置换房屋和补偿金以及赵留房王锦名下的其他拆迁置换房屋和补偿金予以查封、补偿金予以暂停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新玲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晴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