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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848号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付俊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兴,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郑祖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和祖廷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1703.50元,由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艺华审 判 员  杨 新人民陪审员  梁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