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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喜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喜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喜喜,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洪洞县龙马乡景村第186号,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10294315。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12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粤0112执304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04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