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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倩与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倩,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291号原告:曹倩。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900号(句茅路西侧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永林。原告曹倩与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酒店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给付租金33533.71元,支付违约金6706.74元;2、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句茅路美加·东部假日A03幢3层301号的房屋出租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双方对租金的计算进行了约定,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对原告的权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美嘉酒店公司共计结欠原告租金33533.71元未能给付。被告周永林书面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提供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句茅路美加·东部假日A03幢3层301号的房屋出租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租赁期内,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的年租金按购房款441222元的5%计算,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租金按购房款441222元的6%计算。租金支付周期为半年一付,即每年的五月二十日支付上年十一月二十日至本年五月十九日的租金,每年的十一月二十一日支付本年五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二十日的租金。租赁期内,美嘉酒店公司如延迟向原告支付租金,延迟支付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年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美嘉开发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保证原告的权益不受损害。2016年2月28日,经原告与美嘉酒店公司对账,美嘉酒店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截止到2016年5月20日,共计结欠原告租金33533.71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违约金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2016年7月17日,被告周永林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尽快还款,我个人愿意对前述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全体业主和李欣有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及被告周永林自愿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将房屋交付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美嘉酒店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美嘉酒店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倩租金33533.71元,支付违约金6706.74元,合计40240.45元;二、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对该诉讼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韵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