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加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加倩,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4日,2013年7月7日,2014年4月21日,2016年6月13日均因吸毒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强制戒毒。2014年7月7日因盗窃被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6)193号起诉书指��被告人黄加倩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娟、代理检察员肖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加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黄加倩伙在昭陵西路点石家装门口发现一台没有锁大锁的黑红色澳柯玛五星钻豹电动车,即将车推至无人处接好线后将该电动车骑走,销赃后得赃款300元用于吸食毒品。2、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黄加倩在佳慧超市门口发现一台没有锁大锁的黑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即将车推至无人处接好线后将该电动车骑走,销赃后得赃款200元用于吸食毒品。3、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黄加倩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昭陵西路桥头办事处楼下发现一台蓝色的乐琪牌电动车,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该车的大锁剪断后,由被告人黄加倩将该电动车推走,随后李某某将电动车开走并销赃,事后李某某提供海洛因给黄加倩吸食。经鉴定,以上三台电动车总价值为3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加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五星钻豹电动车购买收据,情况说明及被盗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害人姜某某、谢某某、向某某、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加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加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加倩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加倩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黄加倩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黄加倩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黄加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加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未缴纳,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喻隆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